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印发聊城市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基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根据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五部门《关于设立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试行)》(鲁退役军人发﹝2019﹞35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重要指示,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资金支持,结合聊城实际情况,制定了《聊城市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基金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聊城市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基金实施细则(试行)
为指导各县(市、区)规范操作创业扶持办理程序,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创业扶持
退役军人无需提交贴息申请,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按照经办银行提供的贷款审批资料、偿还记录等资料,提出贷款贴息方案。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研究同意后,将贴息资金拨付至借款人,并及时电话告知退役军人本人。
(一)扶持对象。扶持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但创业资金有困难的退役军人。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和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不在创业担保贷款范围;已申请了《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鲁人社规﹝2017﹞18号)、《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鲁人社字﹝2020﹞27号)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不得重复申请。退役军人名下有多家企业的,符合条件的均可以享受退役军人个人创业贷款、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扶持政策,但同为一个法人的借款人,不能在同一贷款期限内同时申请个人创业贷款、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
经办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
(二)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创办小微企业初创期办理
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是以退役军人个人为借款人的贷款服务,具体包括两类情况:一是退役军人本人从事种养殖、电商等个体工商创业,须以个人名义申请贷款。二是退役军人本人创办小微企业创业,在初创期内,以个人名义申请贷款。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申请初创期贷款需要企业注册登记3年内,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1.贷款条件
(1)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条件
①户籍地或安置地在本省且在本省自主创业,有具体的创业项目;
②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但缺少启动资金;
③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乱纪行为,无重大诉讼案件;
④个人自筹创业启动资金不低于创业项目投资总额的30%,或具备场地、设施、设备等生产资料,具备一定创业基础。项目前景好,社会效益高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2)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条件
①退役军人在聊城市自主创办初创小微企业(注册登记3年内);
②退役军人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符合个人贷款第①②条,且实际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0%以上;
③企业正常经营,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
④无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2.办理程序
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退役军人本人向创业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填写《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个人自主创业贷款申报材料:
①身份材料,包括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②征信材料,包括个人征信报告(退役两年内无征信记录的可不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③创业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出资证明、创业项目计划书、个人自筹启动资金存款记录等。
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申报材料:
①身份材料,包括退役军人本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②征信材料,包括退役军人个人征信报告(退役两年内无征信记录的可不提供)、小微企业上年度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等;社会保险费记录按照《社会保险法》明确界定的强制缴纳险种执行。
③创业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出资证明、经营收支流水、创业项目计划书或立项批复文件等。
(2)初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现场核查申请人身份材料、征信材料等,指导申请人分类填写《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金融机构初审申请人贷款资格。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创业项目实地调查评估,确认《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填写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后,签署初步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3)资格认定。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对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通过的创业贷款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充分利用退役军人信息采集系统进行退役军人身份查验和信息核对,对跨行政区域创业的退役军人发函核实其身份信息(函询时间不计算在资格认定时限内);对接人社部门确认是否已申请《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鲁人社规﹝2017﹞18号)或《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鲁人社字﹝2020﹞27号)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由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签署审核意见,经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集体研究后,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将《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及有关申报材料送经办银行;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办理贷款。经办银行在收到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提供的申请材料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贷款申请材料的审核,包括对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核实、生产经营状况、申请人偿还能力调查评估、申请人有无重大诉讼案件等。符合条件的,通知退役军人面签办理贷款手续(若补充材料,经办银行需提前通知),并对贷款提供的额度和偿还方式提出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备案。经办银行完成贷款审批手续并放款后,及时将审批资料交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备案存档。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季度将创业贷款情况报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备案。
(6)贴息。贷款结清后,退役军人无需提交贴息申请。经办银行向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提供退役军人贷款利息明细,结清退役军人贷款客户名单。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按照银行提供的贷款审批、偿还记录等资料,提出贷款贴息方案,经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研究同意后,将贴息资金拨付至贷款人银行账户,并及时通知退役军人本人查收贴息资金。
(7)贷款用途。创业贷款按合同约定用于创业的开办、经营等支出,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或为他人担保,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用途。
具备条件的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可与经办银行联合开展审核审批工作,减少环节,缩短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三)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办理程序
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办理条件,按照经办商业银行发布的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条件、程序办理。
1.申请。退役军人直接向经办银行申请,填写《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提供银行所需材料。
2.身份认定。经办银行收齐申报材料后,将退役军人身份材料送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查验,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退役军人身份资料的审查(跨市区退役军人身份认定时间另行计算)。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查意见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经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集体研究后,及时将身份认定意见送经办银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办理贷款。经办银行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包括贷款项目核实、企业经营状况、申请人偿还能力调查评估。符合条件的,提出贷款额度和偿还方式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程序并通知退役军人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手续(若需要)后进行放款。
4.备案。经办银行完成贷款审批手续及放款后,同步将审批资料送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一份备案存档。
5.贴息、贷款用途与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小微企业初创期贷款相同。
(四)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1.申请条件。
(1)退役军人或其他群体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
(2)与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
2.办理程序。
(1)申请。初创小微企业到驻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填写《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补申请表》,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①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②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出资证明材料(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③吸纳就业退役军人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初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申报材料的审查,在《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补申请表》中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3)审批。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实地调查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并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10个工作日内完成集体研究审批,将奖补资金及时拨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要建立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台账,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五)选树创业典型
1.选树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创业事迹突出,具有良好信誉和社会影响力;
(3)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4)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和违法犯罪记录。
2.选树方式。
(1)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推荐创业事迹突出、模范带动性强的自主创业退役军人,形成专题事迹材料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择优推荐,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3)省退役军人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向社会公示。
3.表扬宣传。在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宣传报道创业事迹。
(六)取消资格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创业扶持资格:
1.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创业扶持的;
2.因违纪违法被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
3.被纳入诚信体系“失信者黑名单”的;
4.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5.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6.故意不按期偿还贷款的。
二、资金使用管理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账核算,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及时将贷款贴息、创业带动就业奖补等资金支付有关单位。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各项扶持资金。县、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按照谁受理谁审核、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加强资金的使用、跟踪、评估全过程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三、服务保障
(一)规范办理流程。县、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对所有申请事项逐项编制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实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次办好。
(二)加强信息化运用。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协助联网查询申请人所需有关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证明材料。
(三)强化跟踪服务。全面推行“店小二”“保姆式”服务,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创业扶持信息数据库和资金发放台账,实行分类管理,精准服务,跟踪了解申请人创业情况,一人一档建立创业档案。
四、监督考核
(一)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检查政策实施和资金发放情况。
1.对受理机关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申请人有虚报、隐瞒、伪造、冒领等方式骗取资金的;创业扶持贷款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追回资金和收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信息记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移交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二)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季度将创业扶持情况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三)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履行业务指导责任,指导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四)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研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附件:1.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
2.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励申请表
3.关于协助查询退役军人身份信息的函
附件1
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
申请人 | □ 个人创业 名称: □ 初创小微企业 名称: | ||||||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姓名) | 身份证号 | ||||||
家庭住址 | 联系方式 | ||||||
创业项目 | 创业地点 | ||||||
项目投资额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贷款银行 | 申请贷款额度 | 贷款期限 | |||||
申请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申请人(单位)承诺 | 本人(单位)承诺所填内容和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属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同意授权经办机构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 签字(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以上项目由贷款申请人填写 | |||||||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意见 |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 ||||||
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复审意见 |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 ||||||
县(市、区)退役军人局审批意见 |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 ||||||
注:此表一式五份。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经办金融机构和贷款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2
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励申请表
申请单位 名 称 | |||||
法 定 代表人 | 身份证号 | ||||
单位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 电话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注册 日期 | ||||
开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申请补贴 人数 | 申请奖励金额 | |||
申请单位 承诺 | 本单位承诺所填内容和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属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 (申领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以上项目由申请人填写 | |||||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意见 |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 ||||
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意见 |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 ||||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意见 |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四份。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和申请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3:
关于协助查询退役军人身份信息的函
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根据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五部门《关于设立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要求,为做好退役军人创业贷款等相关工作,现请协助核查
同志(身份证号: )退役军人身份信息,并将查询结果加盖公章后,书面告知我们。
特此函告。联系方式:
聊城市 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章)
年 月 日
…………………………………………………………………………………………………
聊城市 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经查询, 为我县(市、区)籍退役军人,其登记信息如下: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入伍时间 | 退伍时间 | 备注 |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