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关怀版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聊城市退役军人困难帮扶基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政府组成部门
11371500MB28504711/2020-4386712
聊退役军人发〔2020〕14号
2020-07-20
2020-07-21
聊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废止
LCCR-2020-0070002
/
2024-12-31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印发聊城市退役军人困难帮扶基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聊退役军人发〔2020〕14 号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属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五部门《关于设立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试行)》(鲁退役军人发﹝2019﹞35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重要指示,拓宽保障渠道,增强困难帮扶可操作性,结合聊城实际情况,制定了《聊城市退役军人困难帮扶基金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0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市退役军人困难帮扶基金实施细则(试行)



为指导各县(市、区)规范困难帮扶办理程序,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具有聊城市户籍遇有特殊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二、困难帮扶

(一)申请条件

1.大病专项救助。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患重大疾病(病种同山东省大病医疗保险保障疾病范围)医疗费开支较大,经医疗机构减免、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大病保险报销、城乡医疗救助等普惠性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仍然较大、家庭难以负担,造成家庭实际日常基本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

2.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生活不能自理或日常医疗费、家庭教育等生活必需开支较大,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保障范围后,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在提出申请前3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对于无法享受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的退役军人:①因困难程序较轻,未达到普惠性救助条件,则也不在困难帮扶范围;②存在普惠性社会保障规定的不得享受救助情形,应督促其立即改正,待改正后再评估是否符合普惠性救助和困难帮扶;③因没有相应普惠性救助政策予以救助等其他原因,确实生活严重困难的,由村(社区)先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并由镇街政府审核通过的纳入救助范围,执行困难帮扶审批程序,给予困难救助。

3.突发意外一次性应急援助。因遭遇事故、灾害等突发意外,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家庭一定时间内生活出现严重困难。

(二)申请材料

需递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

包括本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优抚证(原件查验,留存复印件);

2.困难证明材料。

(1)大病专项救助:住院病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票据、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城乡医疗补助凭证、大病救助材料等;

(2)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病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医疗费用票据、入学通知书(原件查验,留存复印件)等;

(3)突发意外一次性应急援助:事故责任认定书、单位或村(居)委会评议或困难证明材料等。

(三)帮扶标准

1.大病专项救助。经普惠性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含起付线以下的费用)按照比例给予救助。个人自付费用0.5万元(含)—2万元的,救助比例为50%;2万元(含)—5万元的,救助比例为60%;5万元(含)—10万元的,救助比例为70%;10万元(含)以上的,救助比例为80%,单次救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大病专项救助是针对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以内,以年度内患重大疾病发生的费用为计算依据。年内患同一重大疾病多次住院的,可以按住院次数分别申请,也可以累计年度费用一次申请,累计时间不能超过一个年度。

2.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帮扶对象因生活不能自理或医疗、教育等必需开支较大,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范围后,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根据困难程度给予0.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帮扶:①因生活不能自理或医疗、教育等必要开支0.5万元(含)-1万元导致生活困难的,帮扶0.4万-0.6万元;②开支1万元(含)-2万元导致生活困难的,帮扶0.6万元-0.8万元;③开支2万元(含)以上导致生活困难的帮扶0.8万元-1万元。

3.突发意外一次性应急援助。因遭遇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火灾、水灾、自然灾害、人身伤害等突发意外,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根据伤害程度或财产损失程度给予0.5万元-3万元一次性应急援助(由于自身过失造成的,且实际生活确实非常困难的,酌情予以救助;因自身故意造成的,不予以救助)。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扣除各种赔偿、保险后,支出1万(含)-2万元的,给予50%比例援助;支出2万(含)-3万元的,给予60%比例援助;支出3万元(含)以上的,给予70%比例援助,最高援助3万元。

(四)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本人向所在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申请表》,提供申请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对情况属实的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特殊情况除外)。若因没有相应普惠性救助政策予以救助等其他原因,但确实生活严重困难的,由村(社区)先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政府审核后,执行申请程序。

2.初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7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申请人实际生活情况,与本人申请材料进行比对,出具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申请表》签字盖章后报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与相关单位比对申请信息和已享受救助信息,并按一定比例抽查,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尚未享受现行社会救助政策的,要及时转介救助主管部门,待纳入普惠性社会保障后,再对其困难程度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同意后,在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审批。对公示无异议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集体研究审批。完成审批后,及时将帮扶资金以现金或银行卡转账方式拨付本人。

5.备案。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困难帮扶信息数据库,实行建档立卡,一人一卷,精准服务,每季度将困难帮扶情况报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备案。

若遇紧急情况,不立即采取措施挽救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五)取消资格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困难帮扶资格:

1.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困难帮扶资金的;

2.故意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资金使用管理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账核算,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采用现金或通过金融机构,及时将帮扶援助资金发放到个人。县(市、区)财政部门年初要预拨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部分资金,用于及时兑付帮扶资金,并根据实际支出情况据实结算。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资金的使用、跟踪、评估等全过程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四、服务保障

(一)规范办理流程。所有申请事项逐项编制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实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办到底。

(二)提高工作效率。立足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亲情化,通过部门内部、系统内部、其他信息共享部门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申请人所需证明材料,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三)强化跟踪服务。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困难帮扶信息数据库和帮扶资金发放台账,实行分类管理,精准服务,及时了解申请人解困情况,跟踪做好关爱暖心服务工作。

五、监督考核

(一)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检查政策实施和资金发放情况。

1.对受理机关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申请人有虚报、隐瞒、伪造、冒领等方式骗取资金的,追回资金和收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信息记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移交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二)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季度将困难帮扶情况报市级退役军人服务部门备案。

(三)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履行业务指导责任,指导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四)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研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附件:1.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申请表

          2.XX村(社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公示



附件1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出 生

年 月


文 化

程 度


婚 姻

状 况


身份证

号  码


申请人身份

□ 退役军人     □其他优抚对象

工作单位


是否属于低保户、特困人员

□ 是 □ 否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困难原因


家庭年收入


已申请救助及金额


申请帮扶金额


申请人

承诺

本人承诺所填内容和提供的所有材料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同意授权经办机构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


签名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以上项目由困难申请人填写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意见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意见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意见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五份。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本人各执一份。


附件2


XX村(社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公示



根据《关于设立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试行)》(鲁退役军人发﹝2019﹞35号)文件精神,经本人申请、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复审、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决定对生活困难退役军人       同志(身份证号:                   )进行帮扶,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欢迎广大群众对退役军人困难帮扶工作进行监督,如有异议,请与村(社区)联系。

监督电话:


村(社区)      (盖章)

年   月   日


目录导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