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聊城市民政局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聊城市应急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
聊城市统计局 聊城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聊城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
《聊城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聊城市民政局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聊城市应急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
聊城市统计局 聊城市残疾人联合会
聊城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服务保障体系,规范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413 号)、《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 10 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0〕5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口,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及年满 60 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依照本实施细则享受住房优待。
第三条 优抚对象住房优待以现行住房制度为依托,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公平公正。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四条 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应急管理、财政、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处理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优待范围;协助财政部门做好优抚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或租金减免等服务管理工作;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求提供已享受住房优待优抚对象的有关信息。
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安排到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负责在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和其他养老机构光荣间集中供养孤老优抚对象的管理服务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纳入自然灾害受灾民房恢复重建范围,优先发放补助款项。
财政部门负责为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提供资金支持,根据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需要安排工作经费。
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税务、统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享受住房优待,家庭认定一般以户口簿为准。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庭分户的,其配偶及子女可视为一个家庭,父母及未成年弟妹可视为一个家庭;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父母已离异的,按照实际家庭情况认定。
优抚对象有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只将其本人常年居住的一套住房纳入本细则实施范围。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以家庭为单位享受以下住房保障优待补助政策:
(一)对于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抚对象,按程序优先纳入改造计划,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补助基础上,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再给予补助,修缮加固住房的,每户补助8000元;拆除重建或者选址新建房屋的,每户补助18000元,实际费用不足补助标准的,按照实际补助。所需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二)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要重新建设或者修缮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范围。
(三)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申请实物配租的,优先配租,对城镇低保家庭按照保障面积标准予以租金减免;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优先发放。
第七条 同时符合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补助及符合享受重建、租赁、修缮住房条件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住房优待政策。
第八条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向户口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材料,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后,由户口所在地县级住建部门审批。在此补助政策基础上,经本人申请,再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补助。
第九条 符合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要重建或修缮的优抚对象家庭,由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灾情统计,由灾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确定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第十条 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申请住房优待,应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材料,由户口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审批。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本人自愿入住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和其他养老机构光荣间集中供养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收养或入住,设立光荣间标识,悬挂光荣牌,并在房间安排、生活照料等方面体现优待。
第十二条 残疾军人同等残疾程度下优先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相应的住房优待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为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提供捐助、帮工帮料和优待优惠。
第十四条 优抚对象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以在权限内制定其他优惠政策、减免有关费用。
第十六条 本细则实施之前,优抚对象已由政府和社会帮助购买、建设住房的,不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住房优待政策。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合其他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聊城市民政局、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聊城市财政局、聊城市国土资源局、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聊城市地方税务局、聊城市统计局、聊城市物价局、聊城市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聊城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聊城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聊民发〔2016〕2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