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稿解读:《聊城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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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中 小一、政策背景
褒扬烈士,弘扬烈士精神,抚恤优待烈士遗属,是国家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义务。出台《聊城市烈士褒扬办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对于传承红色基因、弘扬英烈精神,营造崇尚英烈、缅怀英烈、学习英烈、捍卫英烈、关爱烈属的浓厚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二、决策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413 号)、《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0〕55号)。
二、出台目的
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口,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及年满 60 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依照本实施细则享受住房优待。
三、具体举措
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应急管理、财政、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协调有关部门处理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优待范围;协助财政部门做好优抚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或租金减免等服务管理工作;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求提供已享受住房优待优抚对象的有关信息。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安排到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负责在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和其他养老机构光荣间集中供养孤老优抚对象的管理服务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纳入自然灾害受灾民房恢复重建范围,优先发放补助款项。财政部门负责为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提供资金支持,根据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需要安排工作经费。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税务、统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四、主要内容
对于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抚对象,按程序优先纳入改造计划,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补助基础上,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再给予补助,修缮加固住房的,每户补助8000元;拆除重建或者选址新建房屋的,每户补助18000元,实际费用不足补助标准的,按照实际补助。所需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要重新建设或者修缮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范围。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申请实物配租的,优先配租,对城镇低保家庭按照保障面积标准予以租金减免;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优先发放。
五、有关程序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向户口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材料,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后,由户口所在地县级住建部门审批。在此补助政策基础上,经本人申请,再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补助。
符合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要重建或修缮的优抚对象家庭,由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灾情统计,由灾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确定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申请住房优待,应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材料,由户口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审批。
六、解读机构、解读人
解读机构:聊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联系人:杜银兵
联系电话:0635-60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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