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做好我市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
为做好我市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医学鉴定工作,解决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费用,保障残疾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依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医学鉴定工作涉及政策落实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指定聊城市退役军人医院作为我市“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医学鉴定”的唯一权威鉴定机构,同时成立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小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市退役军人医院分管副院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科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科。领导小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会议,了解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确保鉴定工作正常进行。
二、申请条件
在我市领取定期抚恤金,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原伤残部位伤情复发的,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向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因旧伤复发医学鉴定申请。申请提交的材料包括:个人申请、残疾军人身份证、残疾军人证、相关病历等材料。
三、工作程序及职责
(一)初审。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如对所提交的材料存有异议,可要求残疾军人到相关医院提取病历等相关资料。经初审后认为材料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将材料报送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复核。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对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将符合条件的转至市退役军人医院,材料不全的发回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补充材料,不符合条件的逐级退还给申请人。
(三)鉴定。市退役军人医院成立鉴定工作办公室,刻制“市退役军人医院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医学鉴定—专用章”。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病案资料,鉴定工作办公室从市退役军人医院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医疗专家,对相关材料进行鉴定,于15个工作日内对残疾军人是否因旧伤复发做出科学正确的鉴定,参与鉴定的每名医疗专家要签署姓名,并加盖“市退役军人医院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医学鉴定—专用章”。市退役军人医院将医学鉴定结论及时通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报送鉴定工作办公室备案,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及时将医学鉴定结论通知申请人。医学鉴定所产生费用由聊城市退役军人医院承担。
四、有关要求
(一)“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医学鉴定”工作,政策性强,牵扯到社会稳定,鉴定工作要严谨细致,体现公平公正,经得起检验。
(二)申请人须在残疾军人医疗终结6个月内向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医学鉴定申请,逾期不再受理。申请人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的材料须真实有效,一旦发现材料系伪造,或申请人不予配合,则鉴定程序中止。
(三)如申请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提出申请,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指定医疗卫生机构或成立专家小组重新鉴定,重新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五、本通知由聊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2022年5月1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9日。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