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聊城市民政局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聊城市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
关于印发聊城市退役军人困难帮扶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使用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鲁退役军人发〔2021〕41号)文件精神,按照“一次办好”、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强化管理的原则,进一步修改完善了《聊城市退役军人困难帮扶基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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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退役军人困难帮扶基金实施细则
为充分发挥退役军人困难帮扶基金政策效益, 更好开展退役军人困难帮扶工作, 根据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六部门《关于使用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鲁退役军人发〔2021〕41号)和《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操作规程〉和〈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操作规程〉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1〕42号)要求, 结合聊城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具有聊城市户籍遇有特殊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二、困难帮扶
(一)申请条件
1.大病专项救助。帮扶对象患重大疾病医疗费开支较大,在充分享受普惠性保障政策(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城乡医疗救助等)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仍然较大、家庭难以负担,造成家庭实际日常基本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经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公开等程序,按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数额再给予大病专项救助。
2.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生活不能自理或日常医疗费、家庭教育等生活必需开支较大,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收入家庭等保障范围后,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在提出申请前3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
3.突发意外一次性应急援助。因遭遇事故、灾害等突发意外,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家庭一定时间内生活出现严重困难。
(二)申请材料
需递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
包括本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优抚证(原件查验,留存复印件);
2.困难证明材料。
(1)大病专项救助:住院病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票据、医疗保障报销凭证;
(2)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病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医疗费用票据、学校开具的有关证明等;
(3)突发意外一次性应急援助:事故责任认定书、单位或村(居)委会评议或困难证明材料等。
(三)帮扶标准
1.大病专项救助。帮扶对象患重大疾病,在充分享受普惠性保障政策(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城乡医疗救助等)后,自付医疗费仍然较大,家庭难以负担的,按规定程序,对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数额再给予大病专项救助。其中:个人自付费用0.5万元(含)—2万元的,救助比例为50%;2万元(含)—5万元的,救助比例为60%;5万元(含)—10万元的,救助比例为70%;10万元(含)以上的,救助比例为80%,年度救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大病专项救助是针对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以内,以年度内患重大疾病发生的费用为计算依据。年内患同一重大疾病多次住院的,可以按住院次数分别申请,也可以累计年度费用一次申请,累计时间不能超过一个年度。
2.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帮扶对象因生活不能自理或医疗、教育等必需开支较大,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收入家庭等范围后,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根据困难程度给予0.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帮扶。
3.突发意外一次性应急援助。帮扶对象因遭遇事故、灾害等突发意外,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后,生活仍严重困难的,根据伤害程度或财产损失程度给予0.5万元-3万元一次性应急援助。
(四)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本人向所在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申请表》,提供申请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
2.初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申请人实际生活情况,与本人申请材料进行比对,在《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申请表》上出具审查意见,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签字盖章后报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不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与相关单位比对申请信息和已享受救助信息,并按一定比例抽查,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尚未享受现行社会救助政策的,要及时转介救助主管部门,待纳入普惠性社会保障后,再对其困难程度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后,在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审批。对公示无异议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完成审批后,及时发放帮扶资金并告知帮扶对象本人。
5.备案。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困难帮扶信息数据库,实行建档立卡,一人一卷,精准服务,每月将困难帮扶情况报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五)取消资格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困难帮扶资格:
1.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困难帮扶资金的;
2.故意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资金使用管理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账核算,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采用现金或通过金融机构,及时将帮扶援助资金发放到个人。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资金的使用、跟踪、评估等全过程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三、服务保障
(一)规范办理流程。所有申请事项逐项编制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实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办到底。
(二)提高工作效率。立足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亲情化,通过部门内部、系统内部、其他信息共享部门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申请人所需证明材料,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三)强化跟踪服务。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困难帮扶信息数据库和帮扶资金发放台账,实行分类管理,精准服务,及时了解申请人解困情况,跟踪做好关爱暖心服务工作。
四、监督考核
(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检查政策实施和资金发放情况。
1.对受理机关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对申请人有虚报、隐瞒、伪造、冒领等方式骗取资金的,追回资金和收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信息记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月将困难帮扶情况报市级退役军人服务部门备案。
(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履行业务指导责任,指导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四)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研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关于印发<聊城市退役军人困难帮扶基金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聊退役军人发〔2020〕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申请表
2.XX村(社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