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修改《聊城市退役军人困难帮扶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进一步抓好困难帮扶政策落实,用好困难帮扶基金,根据我市实际和相关规定,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对《聊城市退役军人困难帮扶基金实施细则》作出修改,修改情况如下:
一、在第二项“申请条件”第2条“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生活不能自理或日常医疗费、家庭教育等生活必需开支较大,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收入家庭等保障范围后,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在提出申请前3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后增加“对于无法享受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的退役军人,应分具体情形:若因困难程度较轻,未达到普惠性救助条件,则也不在困难帮扶范围;若存在普惠性社会保障规定的不得享受救助情形,应督促其立即改正,待改正后再评估是否符合普惠性救助和困难帮扶;若因没有相应普惠性救助政策予以救助等其他原因,确实生活严重困难的,直接履行困难帮扶审批程序后,给予困难帮扶。”
二、在第五项“监督考核”中增加第2条“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严格落实常态化联系退役军人制度,依托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了解、收集困难退役军人信息,加强台账管理,及时发现、快速受理、协同办理帮扶事项,做好困难帮扶救助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聊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