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聊城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通知
根据《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2〕2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有关事项如下:
一、逐步提高补助标准。自2022年起,分3年将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每服役1年4500元调整到每服役1年6000元,每年提高500元。其中,2022年退出现役(以部队下达的退役命令时间为准)并在我市安置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每服役1年5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二、合力做好经费保障。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由省、市和县(市、区)级财政共同负担。除省级补助部分外,对市财政管理县(区),市级平均补助比例达到市县两级负担额的20%。市级补助资金向兵员较多、经济欠发达县(区)适当倾斜。
三、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统筹、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结合近年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总体情况,合理、足额制定年度经费预算,按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及时纳入预算、足额拨付到位,并加强对补助经费的管理。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机构要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地把补助经费发放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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