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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解读:《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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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5 17:50:37
市退役军人局

文稿解读:《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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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2〕2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

一、出台的目的。为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让更多退役军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自2022年起,分3年逐步提高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每服役1年4500元调整到每服役1年6000元,每年提高500元。

二、决策依据。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按照要求,对2022年退出现役(以部队下达的退役命令时间为准)并在我市安置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每服役1年5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本次标准调整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每服役1年4500元。

三、经费来源。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由省、市和县(市、区)级财政共同负担。

除省级补助部分外,对市财政管理县(区),市级平均补助比例达到市县两级负担额的20%。

市级补助资金将向兵员较多、经济欠发达县(区)适当倾斜。

四、其他事项。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统筹、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结合近年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总体情况,合理、足额制定年度经费预算,按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批。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及时纳入预算、足额拨付到位,并加强对补助经费的管理。

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机构要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地把补助经费发放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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