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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省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时间:2023-04-28 16: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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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文件依据主管部门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程序
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政策《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2〕52号)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我省已无)、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含其他参加核试验、直接参与铀矿开采的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部分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补助标准: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根据残疾等级和残疾性质给予10850-116270元/人/年的补助。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标准分别为36910、31410、29280元/人/年。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956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9060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75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
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 800元。
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 8023 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 800 元。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 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 60 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 645 元。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含 60 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 54 元。
补助程序: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名单及发放补贴金额,县级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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