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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聊城市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10-12 09: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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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聊城市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开发区政工部、财政局,开发区、高新区社会发展局,度假区综合治理办公室: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聊城市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聊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共聊城市委组织部

  聊 城 市 财 政 局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0月11日

  聊城市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

  聘用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为做好我市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鲁退役军人发〔2019〕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是指鲁办发电〔2017〕44号文件规定的符合安置相关条件的失业退役士兵为安置主体,由政府出资或政策扶持而设置的,辅助性、临时性的就业岗位和鲁退役军人发〔2019〕31号文件规定的由政府出资设置、专门用于促进就业困难退役士兵再就业的过渡性、救助兜底性公益性岗位。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开发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依法依规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协议的单位。

  第二条 用人单位要教育引导专项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爱党爱国,敬业奉献,永远听党话、跟党走。

  第二章 岗位管理

  第三条 专项公益性岗位实行  “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各用人单位是管理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的责任主体。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主体责任,根据岗位实际需求制定符合单位实际情况的管理办法、培训制度、考核制度以及请销假制度并报备同级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与聘用人员签订三年期限的劳动协议(聘用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三年的,按其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期限签订安置协议)。

  第五条 专项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具体为:

  (一)团结同志,服从领导,认真完成单位安排的各项任务。

  (二)爱岗敬业,上班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对责任内的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严格遵守工作时间,根据用人单位要求,按时上下岗,不迟到、不早退、不得私自离岗、脱岗。

  (四)因病、因事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上岗,应按照用人单位有关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为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开展岗前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法定劳动时间。具体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由用人单位自行制定。

  第七条  薪酬待遇(含社会保险)包括基础薪酬和考核奖励。基础薪酬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考核奖励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执行。各用人单位应根据岗位实际情况,结合出勤和履职情况制定专项公益性岗位考核细则,通过考核营造守纪、敬业、规范的工作氛围。

  (一)一个月内无故旷工5天(包括5天),按旷工天数扣除考核奖励;一个月内无故旷工6天至15天,扣除当月考核奖励,并按旷工天数扣除基础薪酬。

  除前项规定外,用人单位可将履职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因素。

  (二)考核工作应严肃认真、公正客观。出勤、守纪、履职等各项考核情况应实事求是,有据可查,并保存备案。考核结果与聘用人员奖励、留用、解聘挂钩。

  (三)对聘用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经单位公示无异议后要及时上报同级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八条 专项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终止其劳动协议,报同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同时取消所有待遇:

  (一)严重违法违纪的;

  (二)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组织、策划、参加非法社会组织和聚集上访活动的;

  (四)不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上岗的;

  (六)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七)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本人注册工商营业执照进行商业经营及创办社会组织的;

  (八)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九)户口迁出本市或死亡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专项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因上述原因被解除劳动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解聘备案手续。解除劳动协议的专项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今后不得再享受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政策待遇。

  第十条 退役士兵通过考试、应聘、自主创业、转岗等方式退出专项公益性岗位,应当办理解除专项公益性岗位劳动协议手续。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做好专项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将党员信息录入“灯塔—党建在线”党员信息库。

  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引导退役士兵党员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在各个方面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统筹专项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组织部门牵头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服务管理保障机构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排查转接,指导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专项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对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的开发提出需求意见,进行退役士兵资格审查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能配合做好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每半年对岗位管理、待遇落实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各单位落实管理主体责任情况。各用人单位要随时掌握聘用人员的变化情况和薪酬待遇、社会保险费发放等情况,并做好备案工作,接受纪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专项公益性岗位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的行为。对人岗不实,违规安排人员上岗,虚报冒领、骗取薪酬待遇、保险补贴等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资金外,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及单位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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