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市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综治办,市退役军人医院:
为做好“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认定和审批工作,依据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认定问题的复函》(民办函〔2010〕84号)中“由设区的市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或组成的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对是否属于‘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情形进行认定”的规定,就我市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残疾军人是否因旧伤复发死亡”的认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政策落实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同意,指定聊城市退役军人医院作为我市认定“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残疾军人死亡原因因旧伤复发”的唯一权威认定机构,同时成立认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李祥文任组长,市退役军人医院副院长时长忠、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科科长杜银冰为成员。领导小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会议,了解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确保认定工作正常进行。
二、申请条件
在我市领取定期抚恤金,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死亡的,其利害关系人可向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因旧伤复发死亡认定申请,申请提交的材料包括:个人申请书、死者身份证、残疾军人证、死亡证明、死者残情档案资料、生前相关病历、病危抢救时的相关医疗材料或尸检报告等。
三、工作程序及职责
(一)初审。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初审,按照民办函〔2010〕84号文件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如对所提供的材料存有异议,可要求死者家属配合再次到有关医院提取死者的病历等相关资料。经初审后认为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将材料报送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复核。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对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将符合条件的转至市退役军人医院,材料不全的发回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补充材料,不符合条件的逐级退还给申请人。
(三)认定。市退役军人医院成立认定工作办公室,刻制“市退役军人医院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认定—专用章”。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病案资料,认定工作办公室从市退役军人医院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医疗专家,对相关材料进行鉴定,于15个工作日之内对残疾军人是否因旧伤复发死亡做出科学正确的认定,参与认定的每名医疗专家要签署姓名,并加盖“专用章”。市退役军人医院将认定结论及时通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报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及时将认定结论通知申请人。市退役军人医院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认定结论及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四、有关要求
(一)“残疾军人是否因旧伤复发死亡”的认定工作,涉及法律政策的严肃性,牵扯到社会稳定,认定工作必须排除干扰,严谨细致,体现公平公正,并经得起检验。
(二)申请人(死者的利害关系人)须在残疾军人死亡6个月内向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认定申请,逾期不再受理。申请人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一旦发现材料系伪造,或死者家属不予配合,则认定程序中止。
(三)如申请人或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提出申请,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指定医疗卫生机构或成立专家小组重新认定。
(四)认定所产生费用由市退役军人医院承担。
五、本通知自2019年7月19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18日。
附件:聊城市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鉴定认定书(式样)
聊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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