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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聊城市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府组成部门
11371500MB28504711/2021-4386834
聊退役军人发〔2021〕20号
2021-11-12
2021-11-30
聊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失效
LCCR-2021-0070002
/
2024-07-31

聊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聊城市民政局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聊城市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

关于印发聊城市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聊退役军人发〔2021〕20 号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市属开发区有关部门,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有关金融机构:

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使用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鲁退役军人发〔2021〕41号)文件精神,按照“一次办好”、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强化管理的原则,进一步修改完善了《聊城市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基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聊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聊城市民政局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聊城市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

2021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市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基金实施细则


为充分发挥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基金政策效益, 更好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工作, 根据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六部门《关于使用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鲁退役军人发〔2021〕41号)和《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操作规程〉和〈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操作规程〉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1〕42号)要求, 结合聊城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创业扶持

(一)扶持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安置地在本省,且在本市创业,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但创业资金有困难的退役军人。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和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不在创业扶持对象范围;已申请《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鲁人社字〔2020〕27号)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且尚在还款期限内的,不得重复申请。退役军人名下有多家企业的,符合条件的均可以享受退役军人个人创业贷款、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扶持政策,但同为一个法人的借款人,不能在同一贷款期限内同时申请个人创业贷款、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

经办银行:与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签订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在聊城的各级营业网点。

(二)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创办小微企业初创期办理

创业贷款贴息。对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注册登记3年内)创业贷款,分别给予最长3年和最长2年全额贷款利率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贷款,不予贴息。商业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提供个人最高2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50万元贷款额度,最长3年。退役军人申请创业贷款,商业银行不得要求提供担保。不良贷款本金(含不良贷款认定前逾期利息)损失,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执行。

1.贷款条件

(1)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条件

①户籍地或安置地在本省且在本市自主创业,有具体的创业项目;

②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但缺少启动资金;

③诚实守信,无金融机构禁止的贷款失信行为;

④个人自筹创业启动资金不低于创业项目投资总额的30%,且具备场地、设施、设备等生产资料,具备一定创业基础。金融机构认可的前景好,社会效益高的项目可适当放宽条件。

(2)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条件

①退役军人在聊城市自主创办初创小微企业(注册登记3年年内);

②退役军人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符合个人贷款第①②条,且实际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0%以上;

③企业正常经营,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无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

④无金融机构禁止的贷款失信行为。

2.办理程序

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退役军人本人向创业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填写《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个人自主创业贷款申报材料:

①身份材料,包括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②创业材料,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登记设立证明文件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创业项目计划书、个人自筹启动资金存款记录等。

③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等。

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申报材料:

①身份材料,包括退役军人本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②税费材料,包括小微企业上年度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成立第一年的提供当年度记录)等;

③创业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出资证明、经营收支流水、创业项目计划书或立项批复文件等。

④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等。

(2)初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现场核查申请人身份材料等,指导申请人分类填写《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金融机构初审申请人贷款资格。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5个工作日内完成创业项目实地调查评估,确认《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填写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后,签署初步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3)复审。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充分利用退役军人信息采集系统进行退役军人身份查验和信息核对(对创业地与户籍地不为同一地的申请人,向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函询核实申请人身份的函询时间不计入复审时间);对接人社部门确认是否已申请《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鲁人社字〔2020〕27号)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且尚在还款期限内。符合条件的,签署资格复审意见,及时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4)审批。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研究后,对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送经办银行。

(5)贷款办理。经办银行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的申请材料审核,包括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核实、生产经营状况、申请人偿还能力调查评估等。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退役军人面签办理贷款手续(若补充材料,经办银行需提前通知),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发放;不符合条件的,由经办银行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报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6)备案。经办银行完成贷款审批手续并放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交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存档。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月5日前将创业贷款情况报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7)创业贷款贴息。退役军人无需提交贴息申请。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按照经办银行提供的贷款审批材料、本金利息还清记录等资料,审核贷款人贴息资格后,提出贷款贴息方案。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贴息资金拨付至借款人,并通过有关方式及时告知退役军人本人。不符合贷款贴息资格的,及时告知退役军人本人审核原因。

(8)贷款用途。创业贷款按合同约定用于创业的开办、经营等支出,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或为他人担保,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用途。

具备条件的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可与经办银行联合开展审核审批工作,减少环节,缩短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三)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办理程序

创业贷款贴息。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后续发展申请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按贷款利率的50%,给予最长2年贴息。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商业银行根据退役军人自主创办小微企业经营状况、纳税记录等,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提供最高150万元信用贷款,授信最长3年;有抵押资产的,贷款额度提高到最高500万元,最长3年。

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办理条件,按照经办商业银行发布的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条件、程序办理。

1.申请。退役军人直接向经办银行申请,填写《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提供银行所需材料。

2.身份认定。经办银行收齐申报材料后,将退役军人身份材料送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查验,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退役军人身份资料的审查(跨市区退役军人身份认定时间另行计算)。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查意见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研究后,及时将身份认定意见送经办银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办理贷款。经办银行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包括贷款项目核实、企业经营状况、申请人偿还能力调查评估。符合条件的,提出贷款额度和偿还方式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程序并通知退役军人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手续(若需要)后进行放款。

4.备案。经办银行完成贷款审批手续及放款后,同步将审批资料送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存档。

5.贴息、贷款用途与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小微企业初创期贷款相同。

(四)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1.奖励金额

(1)对非退役军人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并与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的,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

(2)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不含创业者本人)就业,并与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的,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

(3)奖励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以实际吸纳就业退役军人人数核发,以后年度申请按实际净增人数核发。对吸纳同一退役军人就业的初创小微企业不重复享受奖励。

2.申请条件

(1)退役军人或其他群体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

(2)与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

3.办理程序

(1)申请。初创小微企业到驻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填写《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补申请表》,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①身份材料,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②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③吸纳就业退役军人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审查。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申报材料的审查,在《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补申请表》中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3)审批。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实地调查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并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研究审批,将奖补资金及时拨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要建立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台账,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五)选树创业典型

1.选树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创业事迹突出,具有良好信誉和社会影响力;

(3)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4)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和违法犯罪记录。

2.选树方式

(1)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推荐创业事迹突出、模范带动性强的自主创业退役军人,形成专题事迹材料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择优推荐,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3)省退役军人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向社会公示。

3.表扬宣传。在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宣传报道创业事迹。

(六)取消资格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创业扶持资格:

1.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创业扶持的;

2.因违纪违法被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

3.被纳入诚信体系“失信者黑名单”的;

4.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5.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6.故意不按期偿还贷款的。

二、资金使用管理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账核算,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及时支付贷款贴息、创业带动就业奖补等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各项扶持资金。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按照“谁受理谁审核、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加强资金的使用、跟踪、评估全过程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三、服务保障

(一)规范办理流程。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对所有申请事项逐项编制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实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次办好。

(二)加强信息化运用。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协助联网查询申请人所需有关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证明材料。

(三)强化跟踪服务。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全面推行容缺受理机制,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创业扶持信息数据库和资金发放台账,实行分类管理,精准服务,跟踪了解申请人创业情况,一人一档建立创业档案。经办银行要负责追踪贷款流向,确保贷款用途符合合同约定,发现违约现象,及时告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四、监督考核

(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检查政策实施和资金发放情况。

1.对受理机关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对申请人有虚报、隐瞒、伪造、冒领等方式骗取资金的;创业扶持贷款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追回资金和收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信息记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月将创业扶持情况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

(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履行业务指导责任,指导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四)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研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关于印发<聊城市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基金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聊退役军人发〔2020〕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

          2.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励申请表

          3.关于协助查询退役军人身份信息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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