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聊城市委组织部
聊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聊城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根据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3〕46号)精神,决定从2023年8月1日起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三属(含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大力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440元。我省地方财政,在已有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800元。省财政对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补助比例按照鲁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余部分由县级解决。调整后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280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2300元。
三、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50元,提至每人每年9450元。中央和省财政对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补助比例按照鲁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余部分由县级解决。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提至每人每年10080元。中央和省财政对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补助比例按照鲁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余部分由县级解决。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提至每人每年10080元。中央和省财政对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补助比例按照鲁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余部分由县级解决。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540元,提至每人每年8280元。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40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中央和省财政对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补助比例按照鲁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执行,市级补助5%,其余部分由县级解决。
八、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13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021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中央财政按上述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省级负担。在此基础上,按照市级财政占60%、市管党费占40%的比例配套相应资金,将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提高至上一年度全市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并建立正常增长机制。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九、此次调整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所需中央财政核拔资金和省、市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另行下达。各级组织、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要扎实做好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优化工作方式、提高确认质效,进一步夯实优抚数据基础,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附件: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表
中共聊城市委组织部
聊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聊城市财政局